1 |
行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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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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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SPAN>2004?/SPAN>20号)
第二部分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SPAN>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1?/SPAN>)
第二?/SPAN>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SPAN>
【部门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SPAN>(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SPAN>)
第四?/SPAN>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SPAN>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SPAN>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SPAN>(2014年本)的通知?/SPAN>(国发?/SPAN>2014?/SPAN>53?/SPAN>)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SPAN>2014?/SPAN>115?/SPAN>)
第三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SPAN>
第四?/SPAN>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至3000万美元鼓励类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县(区)及获得授权的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SPAN>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限制和淘汰产业目录的通知?/SPAN>(宁政发?/SPAN>2014?/SPAN>116?/SPAN>)
“各类企业在宁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按规定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上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也需按照本目录执行”?/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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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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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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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五十一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后置审批?/SPAN>
【行政法规?/SPAN>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八?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SPAN>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SPAN>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SPAN>
第九?/SPAN>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SPAN>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自保?/SPAN> |
承接事项 |
3 |
行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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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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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SPAN>(2007年修改)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SPAN>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SPAN>2006?/SPAN>28号)
第二十三?/SPAN>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SPAN>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第四?/SPAN>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SPAN>
第九?/SPAN>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SPAN>
?/SPAN> |
4 |
行政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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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原粮储存企业资格认?/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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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八条 储备粮储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储备粮的储存业务。自治区储备粮原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县级成品粮储存企业资格,由县级粮食管理部门依法审核认定。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农户储存自有粮食的除外。取得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承储企业申请储存储备粮的,自治区粮食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和县(市)粮食管理部门可以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定?/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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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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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SPAN>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SPAN>
(一?/SPAN> 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SPAN>
(二?/SPAN> 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SPAN>
(三?/SPAN> 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SPAN>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第二十二?/SPAN>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第二十三?/SPAN>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SPAN>10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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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处罚 |
经营?/SPAN>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SPAN>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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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三?/SPAN>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SPAN>
第三十九?/SPAN>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SPAN>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SPAN>585号)
第九?/SPAN>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SPAN>(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SPAN>(?/SPAN>)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SPAN>(?/SPAN>)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SPAN>(?/SPAN>)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SPAN>(?/SPAN>)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SPAN>(?/SPAN>)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SPAN>)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SPAN>)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SPAN>(?/SPAN>)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SPAN>)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SPAN>(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x |
7 |
行政
处罚 |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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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SPAN>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SPAN>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SPAN>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SPAN>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SPAN>
第三十三?/SPAN>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SPAN>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SPAN>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SPAN>585号)
第四?/SPAN>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SPAN>
第五?/SPAN>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SPAN>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SPAN>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SPAN>
第六?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SPAN>
第七?/SPAN>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第八?/SPAN>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第十一?/SPAN>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SPAN>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行政法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国家计委令?/SPAN>4?/SPAN> 国务院令?/SPAN>588号)
第十一?/SPAN>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SPAN>5倍以下的罚款?/SPAN>
【部门规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SPAN>15号)
第十一?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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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处罚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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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三?/SPAN>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SPAN>
第四十二?/SPAN>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SPAN>585号)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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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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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三?/SPAN>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SPAN>
第四十三?/SPAN>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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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处罚 |
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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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三?/SPAN>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SPAN>
第四十四?/SPAN>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SPAN>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SPAN>585号)
第十四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SPAN>
【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规定?/SPAN> ?/SPAN>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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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处罚 |
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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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SPAN>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越权定价的;超过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行政、事业单位擅自立项收费和调整收费标准及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价格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相符的;采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牟取暴利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收购农产品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保护价的;不执行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不执行提价申报备案规定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SPAN>
第三十九?/SPAN> 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通报批评;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SPAN>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SPAN>3倍以?/SPAN>10倍以下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处?/SPAN>50元以?/SPAN>30000元以下罚款;报请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收费许可证;对价格违法严重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SPAN>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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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处罚 |
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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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1号)
第二十七?/SPAN>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价格调节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一?/SPAN>以虚构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SPAN>
(二)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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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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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四十二?/SPAN>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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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承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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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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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处罚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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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四十四?/SP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SPAN>)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SPAN>
(?/SPAN>)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SPAN>
(?/SPAN>)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SPAN>)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修改依据 |
15 |
行政
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陈粮质量鉴定、倒卖陈化粮食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食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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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四十五?/SPAN>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SPAN>1倍以?/SPAN>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SPAN>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SPAN>1倍以?/SPAN>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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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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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四十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SPAN>1倍以?/SPAN>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SPAN>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SPAN>1倍以?/SPAN>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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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处罚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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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四十七?/SPAN>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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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修改依据 |
18 |
行政
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情形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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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SPAN>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四十四?/SP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SPAN>)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SPAN>
(?/SPAN>)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SPAN>
(?/SPAN>)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SPAN>)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修改依据 |
19 |
行政
处罚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情形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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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一?/SPAN>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SPAN>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SPAN>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SPAN>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SPAN>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SPAN>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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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处罚 |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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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二?/SPAN>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SPAN>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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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处罚 |
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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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修改)
第二?/SPAN>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SPAN>
第二十五?/SPAN>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承接事项 |
22 |
行政
处罚 |
经营者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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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第五十二?/SPAN>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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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处罚 |
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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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四十九?/SPAN>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第五十一?/SPAN>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第五十二?/SPAN>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第五十五?/SPAN>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SPAN>
第五十七?/SPAN>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第五十九?/SPAN>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SPAN>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SPAN>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SPAN>
第六十三?/SPAN>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SPAN>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SPAN>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SPAN>
第六十四?/SPAN>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SPAN>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SPAN>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SPAN>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PAN>
第六十六?/SPAN>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PAN>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SPAN>
第七十五?/SPAN>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SPAN>5‰以?/SPAN>10‰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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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处罚 |
投标人、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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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三?/SPAN>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PAN>
第五十四?/SPAN>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第五十八?/SPAN>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第五十九?/SPAN>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SPAN>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SPAN>
第六十七?/SPAN>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SPAN>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SPAN>
(二?/SPAN>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SPAN>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SPAN>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SPAN>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SPAN>
第六十八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SPAN>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SPAN>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SPAN>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SPAN>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SPAN>
第七十七?/SPAN>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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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
处罚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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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PAN>
第六十五?/SPAN>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SPAN>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SPAN>
第六十五?/SPAN>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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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处罚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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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七?/SPAN>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SPAN>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SPAN>
第七十八?/SPAN>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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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
处罚 |
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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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七?/SPAN>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SPAN>
第五十六?/SPAN>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SPA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SPAN>
第七十一?/SPAN>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SPAN>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SPAN>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SPAN>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SPAN>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SPAN>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SPAN>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收受礼品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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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
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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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SPAN>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SPAN>10000元以下的罚款?/SPAN>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SPAN>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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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
处罚 |
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等情形的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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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
第三十八?/SPAN>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SPAN>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SPAN>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SPAN>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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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
处罚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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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SPAN> ?/SPAN>2000年修改)
第二十五?/SPAN>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SPAN>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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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
处罚 |
越权定价、价格与商品质量不符?/SPAN>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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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九?/SPAN> 对有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SPAN>
(一)通报批评?/SPAN>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不能退或者不宜退还的,予以没收;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SPAN>
(四)报请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收费许可证?/SPAN>
(五)对价格违法严重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SPAN>
第三十八?/SPAN>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SPAN>
(一)越权定价的?/SPAN>
(二)超过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擅自立项收费和调整收费标准及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SPAN>
(四)价格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相符的;
(五)采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牟取暴利的?/SPAN>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SPAN>
(八)收购农产品抬级抬价的;
(九)不执行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SPAN>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备案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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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
检?/SPAN> |
(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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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SPAN>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407号修改)
第三十五?/SPAN>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SPAN>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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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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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
检?/SPAN> |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SPAN>
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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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SPAN><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SPAN>>的通知》(发改经贸?/SPAN>2012?/SPAN>1520号)
第五?/SPAN>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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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 强制 |
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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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四?/SPAN>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SPAN>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SPAN>( 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SPAN>)
第十五条 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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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
确认 |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涉税财物、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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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SPAN> ?/SPAN>199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五?/SPA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SPAN>
第八?/SPAN> 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自治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负责自治区内跨地、市行政区域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SPAN>
(二)设区的市、地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地、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负责本地、市内跨县行政区域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SPAN>
(三)县、市、区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县、市、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委托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SPAN>
【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第五?/SPAN>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物品估价?/SPAN>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证?/SPAN>[2008]1392号)
一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SPAN>
?/SPAN> 、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SPAN>
?/SPAN>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SPAN>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SPAN>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SPAN>[2010]35号)
第二?/SPAN>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SPAN>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做出认定结论的行为?/SPAN>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一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有序进行,对于需要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SPAN>
?/SPAN> 、税务机关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确定房地产区片计税价格等部分类别商品最低计税价格认定时,可以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认定协助需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在技术、数据和人力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应参照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启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程序予以解决?/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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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
奖励 |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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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八?/SPAN>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SPAN>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SPAN>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SPAN>2014?/SPAN>165号)
第二?/SPAN>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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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
奖励 |
对价格监测单位和个人的奖?/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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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
第二十四?/SPAN>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SPAN>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SPAN>102号令?/SPAN>
第六?/SPA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奖励?/SPAN> |
县人民政府职权,县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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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
奖励 |
价格调控成绩显著的奖?/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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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7?/SPAN>
第三十七?/SP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价格调控措施做出显著成绩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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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
奖励 |
价格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成绩显著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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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七?/SPA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参加价格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做出显著成绩的?/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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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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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
第八?/SPAN>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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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
类别 |
价格争议与价格投诉调解处?/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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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八?/SPAN> 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做好价格咨询、价格鉴证和资产、物品价格评估、认定等估价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涉案物品与资产的价格,以自治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鉴定结论为准?/SPAN>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价格投诉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消费者单独提出价格投诉的,由争议发生地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SPAN>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价格投诉办结:
(一)达成调解协议?/SPAN>;
(?/SPAN>)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SPAN>;
(?/SPAN>)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SPAN>)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
(?/SPAN>)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SPAN>;
(?/SPAN>)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SPAN>
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SPAN>仲裁等方式维护自?/SPAN>合法权益?/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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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类别 |
公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标准和公办成人教?/SPAN>(含自考、电大、函?/SPAN>)收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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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宁价费?/SPAN>?/SPAN>2007?/SPAN>9号)
第一?/SPAN> 本备案制度适用于我区境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价格收费管理权限规定,实施收费需要进行备案管理的收费单位。包括非民办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医疗收费、殡葬收费等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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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其他
类别 |
统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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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SPAN>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SPAN>》(2000年修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登记制度;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并实行年检。新建或者迁入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证件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SPAN>;分立、合并、撤销、迁出或者破产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统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统计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SPAN>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9号)
第三?/SPAN> 自治区统计局是全区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工作?/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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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其他
类别 |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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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SPAN>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SPAN><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SPAN>>的通知?/SPAN> (发改价格?/SPAN>2011?/SPAN>3207号)
第四?/SPAN>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SPAN>
第九?/SPAN>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指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SPAN> |
县发展和 改革局 |
保留 |
承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