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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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
许可条件 |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4、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5、卫生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积分记录。 |
申请资料 |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4、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5、卫生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积分记录。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卫生局医政科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卫生局医政科 |
承诺时限 | 3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宁价费发【1997】156号(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100元/证;一级医院200元/证) |
法律效力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