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 |
联系电话 | 0953-6012346 |
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许可条件 | 1、 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招生对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3、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 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织人员名单;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和资格证明文件; 6、 以培训相适应的(实习)场所及设施、设备、 文件、资料情况。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诺时限 | 9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流程图 | 见附件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流程图 | 59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