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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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送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将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 |
许可条件 | 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律效力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当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印章后,报送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将其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将其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予以登记。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盐池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