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盐池
新闻中心
招商引资
特色产业
盐池旅游
闽宁合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个人办事
>>
面向个人
>>
土地房产
>>
房屋其他登记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列表
办事须知
我要咨询
我要投诉
内容
房屋其他登记
联系电话
0953-6019533
投诉电话
0953-6018887}
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许可条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申请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无
办理部门
盐池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决定部门
盐池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律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流程图
见附件
在线办理
名称
描述
表格
样例
说明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
申报
网上办事
个人办事
企业办事
绿色通道
便民服务
公众参与
回音壁
版权所有:盐池县人民政府
盐池县信息中心建设和运行
Tel:0953-6019533
Email:ycxxx2010@163.com
宁ICP号备:05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