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廉租住房保障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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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953-6018887} |
相关法律法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令第162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许可条件 |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未再婚的提供未婚证明;超过《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三)租赁住房合同、原住房以及涉及的相关住房产权证或使用证、拆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获住房产权证或使用证;实物配租家庭携带交纳的廉租住房租金发票; (四)户藉所在地居委会(社会保障所)或单位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五)低保证、特困证等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六)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资料 |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离异未再婚的提供未婚证明;超过《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三)租赁住房合同、原住房以及涉及的相关住房产权证或使用证、拆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获住房产权证或使用证;实物配租家庭携带交纳的廉租住房租金发票; (四)户藉所在地居委会(社会保障所)或单位出具的所有家庭成员住房及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五)低保证、特困证等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六)受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盐池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
决定部门 | 盐池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令第162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廉租住房补贴户入户情况复核表》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