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4050公益性岗位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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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五条第一款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第二款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
许可条件 |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并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失业,无其它稳定经济来源的; 5、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瞻仰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 6、城乡困难家庭中尚未就业的离校毕业生; 7、持有《残疾人证》由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8、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
申请资料 | 无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委托单位: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盐池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
办理时间 | 15个工作日 |
决定部门 | 委托单位: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盐池县劳动就业服务局 |
承诺时限 | 1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法律效力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五条第一款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第二款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